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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28号)

发布时间:2022-08-02 16:02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研究,决定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将“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修改为:“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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