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研究,决定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将“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修改为:“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