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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02 10:24

第一条 为鼓励健康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鲁卫发【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免费用血,是指公民在德州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后,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交付的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等费用由德州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报销,但不包括医疗机构收取的配血费和血液储存费。

公民在山东省血液中心或省内其他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的,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交付的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等费用可由德州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献血地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报销。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用血票据时应当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并分列收费科目。医疗机构应当向用血患者告知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省内任何医疗机构用血时,持相关证明到德州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德州市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计算时间截止献血者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是指在山东省血液中心或山东省省内各中心血站献血量的总和。

  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享受5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5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在1000毫升及以上的,自累计献血量到达1000毫升之日起,终身免费享受无限量的医疗用血。

第七条 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费用血的总量不大于无偿献血者的累计献血量。

无偿献血者本人是否已享受免费医疗用血,或是否有剩余享受量,不影响前款规定。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献200ml全血,其免费享受等量医疗用血的成分对应下列之一:

1、200ml全血;

2、1个单位的红细胞;

3、200ml血浆;

4、1/4治疗量的血小板;

5、80U单位的冷沉淀。

无偿献血者献300ml、400ml全血的,按前款标准折算。

第九条 血小板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全血或其他成分血时,按1个治疗量血小板折合800毫升全血计算。

第十条 Rh(+)无偿献血者其配偶、直系亲属输用Rh(-)血液的,按Rh(+)血站供应价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一条Rh(-)无偿献血者其配偶、直系亲属输用Rh(-)血液的,按Rh(-)血站供应价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二条 Rh(-)无偿献血者其配偶、直系亲属输用Rh(+)血液的,按Rh(+)血站供应价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献血者无偿献血前发生的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提出报销申请。

第十五条 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用血者有多个亲属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不分别重复报销。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时须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或复印件

4、含有用血品种、数量的住院每日清单或病历复印件。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时须提供:

1、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4、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或复印件

5、含有用血品种、数量的住院每日清单或病历复印件。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医疗机构的相应血液品种价格,报销可以享受其实际产生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二十条 德州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免费用血进行严格审查。对采取欺骗手段报销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返还、申请纳入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系无偿献血者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2011年德州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德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暂行规定》同日作废。

本规定实施前已报销用血费用的,不再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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